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关系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