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手续需要什么部门签发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领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领养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现的弃婴和儿童,就在宝安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领养社会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领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8.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领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0.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二张。

  网友:领养社会弃婴需要经过登记吗?

  律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