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婚先孕受保护,公司不能解聘

  事件回放

  肖某于2009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前台招待,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可是肖某进入公司不到一年,与男友同居未婚先孕。

  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肖某来到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

  司法解答

  南苑街道司法所王笑颜: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作,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该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因此,尽管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

  未婚女职工怀孕和已婚女职工怀孕同样受保护,公司无权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