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洗钱罪上游犯罪应泛化

  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对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不断的拓展,从目前情况看,对上游犯罪做泛化处理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1998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均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应当符合国际趋势,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做泛化处理。否则,不符合刑法的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例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同样是一个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的掩饰、隐瞒非法收入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果其非法收入是贪污犯罪所得,则应以贪污罪和洗钱罪对其数罪并罚;但如果该非法收入是绑架犯罪所得,则对该犯罪人不能处以洗钱罪,只能以绑架罪处罚。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贪污罪就比绑架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使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陷于了逻辑悖论当中,如果想摆脱这样的困境,我们只能在立法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作限制。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岳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