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评析〗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是每个公司的必设机构。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这是考虑到有的公司股东较少,股东的人数都未必能达到法定监事会的最低人数限额,同时规模不大。监督管理起来并不复杂,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设置机构,造成资源浪费。为了执行监督职责,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除此以外的公司应该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是因为,监事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为了保证监事的独立性,避免监事与被监督人有利害关系,作此规定。第
二款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也就是说,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存在,因为除了股东之外,职工利益在公司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中是最重要的,代表投资者利益的股东和代表生产者利益的职工都应该有权对公司事项进行监督。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自身情况规定,但是不得低于1/3,这是新公司法增
加的比例限制,以保证职工代表对监事会的有效参与,而非流于形式。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条第三款与原公司法相比,将“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改为“监事会设主席1人”的规定,并修改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由推选改为选举,即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增加了产生过程的民主性、权威性。同时明确了其职权,主要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以便促使其积极行使职权,以免发生推诿的现象。本条还增加了监事会主席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因主观原因拒绝履行职务时的解决办法,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目的是防止主席滥用召集主持权,使得监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相关理论】本条涉及公司法上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具有以下特点: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我国还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豹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财务监督,也称专业监督,各国公司法均将财务监督作为监督机构职权的重要部分。3。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保持充分的独立性是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监事会的职责是发现公司经营违法、违规或违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了充分掌握信息,法律规定了监事对公司业务和财务资料有平等的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