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诉讼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调解与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院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