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6、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的条件有:
1、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合法传唤”,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2、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要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