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

  胶州某工艺品厂与青岛某纺织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工艺品厂为该纺织公司加工礼品箩筐数万个。合同履行后,纺织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工艺品厂依据合同约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纺织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工艺品厂的代理人曾经是同事,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为此,纺织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经仲裁委审查,仲裁委主任批准了纺织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回避制度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保障仲裁活动的民主性和严肃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仲裁法》第34到38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具体回避事由主要有四种情况: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本案就符合第三条回避事由。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然,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则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