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铁路事故案例分析

  张某于2015年11月18日从列车行驶方向的左侧向右横穿铁轨,被列车惯性撞出轨道并致其重伤。后经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1、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张某因伤导致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3、张某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因铁路部门除医疗费之外不予赔偿,张某最终委托黄琴林和徐龙洋律师代理维权。

  本案应当由被告某某铁路局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

  首先,作为高速轨道运输的铁路,是高度危险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故被告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中适用如下规则:无过错、无责任;无责任、无赔偿;谁过错、谁承担。以上归责原则及条款只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而本案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只能且唯一只能适用法律关于该无过错责任的特殊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特定、免责事由及减轻事由特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不适用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本案中原告因高速轨道运输造成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特定为经营者,即本案某某铁路局。免责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减轻事由是被侵权人有过错。

  其次,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之规定,即《铁路法》优于其他一般法之规定,仍然应当由某某铁路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作为高速轨道运输的铁路,是高度危险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但被告作为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在本案事发路段设置栅栏或者防护栏等防护措施而未设置。在本案事发地段,铁路沿线到处是人行路口,甚至在除了铁轨之外的铁路沿线种植庄稼。因此,被告并未尽到法定职责之内的安全防护义务(被告的不作为义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铁路法》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