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室内跳街舞绊伤同学

  小学生小强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内跳街舞,不料将同学小黎绊倒受伤。由于事发时无教师值班等原因,闵行区法院酌定小黎、小强和学校三方分别承担20%、50%和30%的民事责任,判决小强的父母在已支付1.05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2.88万元,学校赔偿2.36万元。

  小黎在闵行区一小学就读。据他称,当时小强在教室内表演街舞,一条腿蹲在地上,另一条腿在地上划圈,结果将他绊倒。经医院诊断,小黎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黎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小强和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认为是小强的行为导致孩子受伤,而事故发生在学校,老师也未能及时制止,学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黎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发地点在教室内。考虑到该班级学生大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活泼好动的性格特征,中央空地可能成为学生玩耍的场地,学校理应安排教师在教室里维持秩序,但事发时教室内并无教师值班。另外,小黎的损伤系为与小强肢体直接接触所致。根据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