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办理执行案件?
一、最高法院办理哪些执行案件?
1、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的。
2、监督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高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向我院申诉的。
3、申诉案件:
(1)不服中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中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虽已经过高级法院审查并书面处理,但仍向我院申诉的。
(2)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而向我院越级申诉,一般不予立案,按照信访督办程序办理。但是,如具有反映久拖不执,经信访挂网督办6个月后,仍未能执结的以及反映执行行为错误,但下级法院对其反映问题未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审查情形的,原则上可以立案。
4、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的。
二、向最高法院申请各类执行案件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所针对的法律文书。
3、申诉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
4、存有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书、法律文书的word文档光盘。
三、当事人反映的执行问题在最高法院立案后如何了解办理情况?
凡是2014年8月1日以后立案的案件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或者12368语音自助查询及时获得案件办理的各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