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办法有何规定
(1)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考虑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就继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多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义务,或负担主要生活费用。
(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不仅是陈述一起生活的客观事实,作为多分遗产的原因,应当是继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生活的照顾与关怀、生病时的照料等内容。共同生活只是作为界定主要扶养义务履行的重要的易于判断的标准。
2、对继承人以外的人,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些人本来没有继承人的身份,只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没有抚养义务,但却对被继承人给予了较多的抚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