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主要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