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公共财政条例
-详题-30/06/1997
第1条-简称-30/06/1997
第2条-释义-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3条-政府一般收入-30/06/1997
第4条-记在政府一般收入上-30/06/1997
第5条-周年预算-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6条-开支预算及拨款的核准-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7条-拨款前开支的批准-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8条-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9条-追加拨款-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10条-财政司司长的一般权力及职责-01/07/1997
第11条-订立规例及发出指示等的权力-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12条-管制人员-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13条-管制人员须遵从规例及指示等-01/07/1997
第14条-管制人员承付开支的权限-01/07/1997
第15条-管制人员对于紧急开支的进一步权限-01/07/1997
第16条-库务署署长的职责-01/07/1997
第17条-迅速收款-30/06/1997
第17A条-各类罚款的处置-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17B条-没收物品的处置-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17C条-费用的收取-01/01/2000
第18条-以公帑付款-30/06/1997
第18A条-补偿金的定给-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19条-某类付款须得令状授权-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20条-可追收的垫款-01/07/1997
第21条-垫款以应付紧急付款-01/07/1997
第22条-预垫备用金-01/07/1997
第23条-存款-01/07/1997
第24条-捐献及资助-01/07/1997
第25条-银行事宜-01/07/1997
第26条-款项的投资-01/07/1997
第27条-借贷权及借款-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28条-保证-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29条-基金的设立-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30条-特别暂记帐-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31条-拨款及令状于财政年度终结时失效-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32条-征收附加费的权力-01/07/1997
第33条-征收附加费的通知及上诉的权利-01/07/1997
第34条-上诉反对征收附加费-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35条-撤销附加费-01/07/1997
第36条-附加费的收取-01/07/1997
第37条-关乎死者的附加费规定-01/07/1997
第38条-放弃申索等及公帑及物料的撇帐-19/07/2002
第39条-仍可使用的物料等的处置-01/07/1997
第39A条-费用的减少等-01/01/2000
第40条-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第40A条-库务署署长可向收受某些款项的公职人员发出某些指示等-30/06/1997
第40B条-须收费事务的办理-30/06/1997
第41条-信托-30/06/1997
第42条-过渡条文-30/06/1997
第43条-立法会解散的影响-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附表1-基金-30/06/1997
附表2-特别暂记帐-19/0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