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再审裁定不服怎么办

  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查建议。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机关即检察机关没有审级限制,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被监督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建议,需经同级人民法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则启动再审程序,反之,则不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

  2、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是“以上抗下”模式。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经过等层级审批与流转才能实现检察监督作用。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则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一种“刚性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