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拾物不还就按价赔偿

  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不还会有什么后果?近日,市二中院对一起捡拾金手链拒不返还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捡拾者若不能返还原物,就按价赔偿损失。

  家住城口县的吴女士有个经营土特产的门市。去年9月28日,吴女花7000多元买了一条20多克的千足金手链,可戴了几天突然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

  就在吴女士很郁闷时,有人告诉她:同住县城的三岁女童王某捡到了一条金手链,交给了母亲张女士。吴女士进一步探听证实,张女士曾拿着金手链到县城一珠宝店询问真假。巧的是,这家店正是吴女士买手链的店。接待的员工回忆,当张女士来询问真假时,她就感觉这条金手链好眼熟,随后回忆起是另外一位女士刚买走的。

  吴女士找到张女士家中,希望看看手链,但遭到拒绝。吴女士报案,民警组织双方调解时,张女士坚称捡到的金手链与吴女士丢失的不是同一物品,拒绝返还。吴女士一纸诉状告到城口县法院。

  法院审理中查明,张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捡拾的金手链系其他人丢失,也不将金手链拿出来检查,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因吴女士自认丢失金手链也有过错,只要求对方按250元/克赔偿损失5000余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吴女士金手链,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5000余元。

  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承办法官解释,吴女士丢失金手链报案后,警方没接到其他人报案,当地也没其他人反映丢金手链。而张女士不提交拾得的金手链,导致法官也不能对金手链进行款式、重量检查比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张女士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