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有助于社会和谐
12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修正后生效实施的首日,甘肃省图书馆职工王鹏成为新法受益的第一人。因多次写信举报他人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他被宁夏吴忠利通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跨省刑事拘捕,引发全国舆论哗然,获释后获“刑事赔偿”。但能否获得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将检验新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施力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新法亮点之一。
《国家赔偿法》引人瞩目的变革内容多且深刻。我认为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新法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规定,作了重大调整。删除“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了重大改变,扩大了赔偿范围。吴忠市警方给予王鹏的赔偿,尚属旧法规定的范畴,这是因为吴忠警方的“违法”行为所致。对于很多人而言,不会遭遇类似王鹏那样的经历。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赔偿法》与普通人完全无关。新法实施后,国家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一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结果时,国家仍将给予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部分媒体和接受采访的专家在解读修正案时,将焦点集中在刑事赔偿和人身权方面。然而,新法关于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其意义同样深远。新增加的赔偿条款,将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和因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纳入了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范围,备受法学界关注。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法》所约束的不仅仅是公、检、法、司等国家司法机关,而是所有行使国家公权的机关。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不仅仅在于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也要严格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都能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范围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出现。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拥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管部门。近些年来,各地都有城管部门“野蛮执法”的新闻发生。不少地方的城管机构在取缔街头摊贩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时,执法简单粗暴,任意没收、毁损这些小商小贩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和经营的物品,造成矛盾激化,有些甚或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过去没有能给这些受到侵害的群众提供法律救济渠道,致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暴力对抗,反过来也给城管人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再如,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中,或是地方政府自己或是放任委托拆迁的商业公司,实施暴力强拆,任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即便是在对违章违法搭建物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少地方也同样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将违章违法搭建者的生活物品在强拆中损坏,使其受到过当的处罚和财物损失。《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生效后,这些行政行为都可能被诉而进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时,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担心新法会导致执法成本增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加大。这种担心固有其可以理解之处,但是,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作为公民权利体系日趋完善的标志性法律,《国家赔偿法》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更是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加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风险作为代价,同时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是完全必要的。严格执行这部新修正的法律,将有助于执法公正廉洁、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