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三)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业、部门垄断即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行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
1、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
5、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二)地区封锁
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人为地制造了本地区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和竞争条件的不相同,使本地企业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1、阻止外地企业进入本辖区。
2、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
3、限制本地产品、技术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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