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一)国家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公益之目的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的损失,国家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三)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家赔偿法学:是以国家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赔偿的立法与实践,包括国家赔偿的性质和存在基础、构成要件等;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
(五)国家无责任论:该说认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人民权利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六)无拘束论:该主张认为主权者有权创制及废止法律,且主权者在必要时,可以废止不当的法律,制定新法,以使自己不受羁绊,所以国王不受任何约束。
(七)人民利益论:该说认为主权者为人民利益而存在,所以当然没有侵权的可能。
(八)绝对权力论:主张国王即主权者,在万人之上,一神之下,主权者本身具有最高性,所以不允许法官判断其行为的正确性。
(九)主权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思表示,主权者虽受法律限制,但法律专制主义不可避免,事实上,主权者之上还有主权者,最高的主权者当然不受法律约束而享有绝对自由。
(十)个人责任论:该说认为国王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是因为国王的行为,法律上已经设立了负责人,所以政府行为应完全守法,依照命令的违法侵害行为,应认定是个人行为,所谓国家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
(三)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四)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