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梁某能得到国家赔偿
10月10日下午2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2名民警将一份撤案决定书送达梁某家中。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是“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为梁某案忙了近半年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梁某再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了,“梁某案到此画上句号了”。
梁某案到此真能画上句号了吗?梁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9个月,会不会获得国家赔偿呢?我认为梁某能得到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梁某的情况符合(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故梁某作为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梁某属不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之一的呢?就是说(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适用梁某案吗?我认为是不适用的,下面就这一法条加以剖析。
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个法条在法理和法律上是有逻辑错误的!(一)自诉案件当事人若告诉或者没撤回告诉的,法院就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有犯罪或者没犯罪,这样就有两种情形;1;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告诉或者没撤回告诉的,2;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犯罪,有告诉或者没撤回告诉的。(二)自诉案件当事人若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法院也不可能对梁某做任何有犯罪或者没犯罪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就只有一种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梁某就属于这一种情形),不可能出现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形。所以说;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个法条在法理和法律上是有逻辑错误的!
以上看出梁某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据报;自诉案件当事人已经决定不告梁某了)。故梁某不适用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梁某能得到国家赔偿!
思考题:若自诉案件当事人有告诉或者没撤回告诉,法院也依法判决了被告人(梁某)有犯罪,梁某还能得到国家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梁某仍能得到国家赔偿!因为这样梁某就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告诉或者没撤回告诉的情形,也不适用第(四)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