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垄断行为调查程序

  为了制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六章就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

  (一)发动调查的程序;

  (二)调查措施;

  (三)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权;

  (五)承诺制度。

  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各个厂商的产品不是同质的,但彼此间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因为不同质,所以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因为彼此是很相似的替代品,所以具有竞争。)

  (二)一个生产集团中有大量厂商,每个厂商所占市场份额都很小。

  (三)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一个生产集团。牙膏市场是垄断竞争的,其他厂商要推出可能会与佳洁士和高露洁等品牌竞争的新品牌牙膏相对比较容易。这就限制了生产佳洁士和高露洁的盈利性。如果利润很大,其他厂商就会花费必要的钱(用于开发、生产、广告和促销)推出他们自己的新品牌,这就会降低佳洁士和高露洁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