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一方面,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有凌驾于对方的“权力”。

  2.诚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也不例外,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领域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交易做到公平合理。

  3.履约守法原则。依法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另外,在发生合同关系时,要遵守“强行法”,不得通过合同设定、限制甚至豁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国际商事合同带有国际性,同时又毕竟是某个国际或者地区的商人所订立,所以,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际法规范,另一类是国内法规范。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律规范

  这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可是目前还不存在一部广泛适用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或公约,而是在部分专门性合同领域,如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出现了一些公约,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另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主持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广泛的影响。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商事合同;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规范

  除了国际法规范之外,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还有国内法规范,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法典中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德国《民法典》第2篇等,也有单行法规定的,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有一些相关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再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较多参考国际通行规定,但最近转而制定统一合同法来规范国内合同,同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

  1.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性”特征。“处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实际上是从“国际”角度来认识国际商事合同的。可以是商人国籍处于不同国家,也可以是商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

  2.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事性”特征。“商人”、“以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实际上是从“商事”角度来认识国际商事合同的。其中,“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商自然人)或者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商组织)。

  3.国际商事合同的“合同性”特征。“商事协议”,实际上是从“合同”角度来认识国际商事合同的。根据前面我们对合同概念的分析,商事协议其实就是合同的一个种类,国际商事合同完全符合作为上位概念的合同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