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条件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开端。不同国家的法律以及不同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条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此外,根据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称《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外贸法》第9条明确规定,中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l)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乍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2001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并开始实施《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称“进出口经营资格规定”)。根据“进出口经营资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外贸许可授权制宣告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外贸权的登记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