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一些企业被行业垄断压得喘不过气来。2008年8月1日,是《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四家防伪技术企业联合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称其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强制要求企业交费入网的行政行为违法。这起官司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其受理、审结的过程将备受瞩目。
在历经十三载酝酿、数次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之后,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被寄予高度期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十届人大第29次常委会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于今年8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
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这一改革目标,从而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之路,也为启动《反垄断法》起草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回顾《反垄断法》立法的十三年风雨历程,令人感慨万千。《反垄断法》草案确实可谓是一部命运多舛的法律草案,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提交审议之前的风风雨雨,提交审议之后的利益角逐,发达国家的“旁敲侧击”,转型社会的政经生态,国资的固若金汤,外资的强势进入,民资的不安现状,垄断行业的分配失控,普通民众的维权希望,都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中一览无余。人们关注《反垄断法》,其实是在关注中国这个转型期的泱泱大国推进经济民主的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景和诉求。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之法,是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法律。我国的《反垄断法》既坚持了国际上反垄断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共识,也强调了中国初步市场经济的国情特征,是适合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一部法律。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垄断行为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反垄断法》的实施,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因此,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对于遏制垄断行为意义重大,《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推动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长期的权力垄断使得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千丝万缕,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其中外资并购引发了诸多争议,更是使得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反垄断法》的出台,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了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将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法律障碍,比较有力地遏制行业垄断的蔓延和地方保护的扩张。
实施《反垄断法》任重道远
毋庸讳言,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还有待实践检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还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反垄断法》初步建构的司法救济体系仍不够明晰。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任重道远。《反垄断法》多是原则性规定,极其缺少操作性。就像中国其他法律一样,一部法律、一件国务院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一件司法解释,加之主要执法机构的无数规章,形成一法四配套,法律才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对于《反垄断法》而言,与《反垄断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细化实体规则,更要细化程序规则;不仅要有定性的价值判断,更需要定量的实证判断。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要发挥作用,以下问题迫在眉睫。
1、处理好《反垄断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在新框架下修改或废止相关部门法。
在《反垄断法》未出台前,我国已有生效的有关具有行业监管和行业《反垄断法》的法律,如电力法、电信法、邮政法、铁路法、民航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这些法律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发挥了作用。如果《反垄断法》作为一般法,部门法作为特别法,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垄断法》有可能被架空。为保持《反垄断法》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撑性法律制度地位,《反垄断法》实施后,有必要及时清理现在正生效的部门法和部门法规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定,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避免反垄断法与部门法冲突。在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上,在反垄断的执行上、操作中,坚持法律权威性。应该明确,围绕《反垄断法》制定的所有行政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对《反垄断法》的细化,要避免出现歧异。
2、尽快建立支撑《反垄断法》的市场数据库。
《反垄断法》建立的禁止垄断行为的三大制度,都涉及垄断、价格、销售量、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具体的数量指标。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占到百分之几,就具有垄断地位?各个产品、各个行业由于生产和消费的不同,是以相同的市场份额还是以不同的市场份额划分垄断地位标准?这些指标的量化与规定,是《反垄断法》的基础。在此之下,进一步涉及《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包括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些规定,如果没有相关市场数据支持、没有市场细分下的市场份额标准、没有依据这些数据建立的经济模型分析标准得出的有关垄断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数据,那么又如何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呢?因此,《反垄断法》是一部技术性、操作性、量化性很强的法律,需要市场经济竞争结构的理论支持,更需要市场生产、销售、价格、市场份额、投资、消费、国内生产总值等数据支撑,建立市场经济数据库。
鉴于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并不健全,企业规模相对于世界竞争力强的大企业而言就小得多,政府反垄断的经验积累较少,反垄断的理论、技术、工具、数据的研究与开发明显贮备不足。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在进一步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