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1997年6月18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1997年6月18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
治区主电网平摊电费的地方自建电厂的电价进行一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