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审查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对资格审查的基本要求。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所以此处所讲的招标人对提交的资格预审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指的是资格预审的项目,根据资格预审项目的流程规定,招标人可组织组建评委会,对资格预审进行评议后,告知审查结果。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所以无论是《招标投标法》的第十八条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均指的是招标人委托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由招标人自行在购标阶段进行资格的审查。
现实中招标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实施的是一种提醒方式,提醒投标人某资质不符合条件,即使购标了,正式投标时也会遭评委会的否决。避免了一些明显资质不符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后引起评委的工作量增加,投标人的无谓投标浪费时间和金钱,或者使项目貌似投标人数量已够,但真正评议后许多投标人不符合资质要求,导致竞争不充分而使招标效果没有达到,引起招标人的不满意。但招标机构没有权利否决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而阻止其购标。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只能由评委会在评标时有权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