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最低价中标”
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竞争的一种方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引入了最充分的竞争,这种方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价格竞争规律,使招投标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此外,非常有利于遏止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上诸如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入围靠抽签、中标靠运气、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良现象。为此,课题组认为,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是我国招投标方式改革的一个方向。该制度将是我国在今后招投标中起主导作用的招标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以改革精神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
我国一些地区曾在某些工程就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做了尝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和标后管理滞后,出现了一些负面作用。另外,由于招标方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招标方式改革了,利益格局自然相之改变。因此,一些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表示疑虑和异议,并产生一定阻力。该制度也因此背上一些“冤枉”骂名。尽管如此,该制度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容抹杀的。鉴于上述因素,我们认为,当前要有效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必须统一认识,更新观念,以改革的姿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状况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谨慎地推进这项制度。当然“谨慎”的态度并不是消极地等待市场条件成熟,而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在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推进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国有资金项目首先应当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
国有资金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来自于纳税人。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为此,除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以外的国有资金项目,首先应当采用最充分的招标竞争方式,即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国有资金项目的范围应当包括:全部使用各级财政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各级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