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招标的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课题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课题并进行招标活动的归口部门。
第八条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课题招标可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归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