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计[1999]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均实行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机车车辆的招标投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铁道部设置机车车辆购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

  2.指导招标人(买方)、投标人(供方)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定招标通告、确定标底,审批评标报告或确定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4.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成员由计划、财务、科教司、运输局等组成,按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办公室工作。

  招标办公室职责:

  (1)组织招标的日常工作,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2)提出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建议,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需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4)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5)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招标标书;提出年度机车车辆购置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招标人所提招标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的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并经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部招标领导小组核备。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招、评标专家,专家条件及人员组成应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1.专家组负责招标标书、投标标书的评审。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评审投标标书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

  2.招标代理机构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条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由部按计划资金(包括更改资金、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其他资金)总额控制,由招标人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视资金配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