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防止发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建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及其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成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认定、考核、监督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科技、卫生、铁道、通信、信息产业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0人。专业、地域的分类和设置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建立。

  第六条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申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