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设计招标可选择总体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技术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为保证设计的统一,一般实行一次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计划部门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
(四)具备进行设计所必需的、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
(一)申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七)接收投标文件;
(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申请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报送招标初步方案,并由计划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
第九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设计招标的经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质)的能力;
(五)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关联法规: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招标要求,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建设位置及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二)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要求等;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