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
摘要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公平,正义,立法传统。
军队是国家安定和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牢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事业的发展。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建国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的婚姻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军队建设和安全发展。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探求具体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明确其不足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从立法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立法传统。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从1930年3月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开始,到1949年8月绥远《关于干部战士之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为止,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共颁布了约40部婚姻法律规范文件,其中有21部包含有保护革命军人婚约的条款,有6部是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
在现行的法律中,对军婚形成以下几个层次的特殊保护体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重大过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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