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国烟办综〔2009〕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现代烟草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统一密集烤房建设标准和规格,推广并排连体集群烤房建设,现将《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密集烤房建设。2008年3月20日印发的《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烟办[2008]84号)和2008年11月21日印发的《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国烟办[2008]575号)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烟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烤房设备招标必须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进行,不得排斥本地区以外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所招标的烤房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设计加工。

  鼓励供应商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新型设备研发。新型设备须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受理,检测认定合格后,可参与投标。

  第四条烤房设备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烟叶产区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围绕建设现代烟草农业,科学制订烤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年度计划,确定烤房设备招标采购数量。

  第七条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烤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预算不得突破。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烤房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受烤房项目建设主体委托,由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投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标的在1000台(套)以下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再单独组织招标,采取委托大省招标或联合招标办法,必要时可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予以协调。年度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招标完成。

  第九条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设立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发展计划、财务审计、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烟叶及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烤房设备招标工作组织以及招标实施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采购合同文本等材料编印。

  第十条工作小组要建立由行业内外烟草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人数要达到评标人数的5倍以上,人员以地市级公司人员为主。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人员以及与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评标专家库成员要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充分保证招标信息公开。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烤房设备招标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公布。烤房设备招标文书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标内容。明确拟招标的烤房设备种类、具体数量以及主要技术参数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设定若干标段。有需要的烟叶产区,发电机等备用动力及烤房门窗等配套设备可一并招标,但必须分别报价。

  (二)投标人资格。各投标人必须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相关要求,投标时一并提供书面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