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实施招标、拍卖土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竞投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投标、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对竞投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买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投人和竞买人。
第六条在本市境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凡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地块必须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齐备的条件。土地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公开方式是指招标人、拍卖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投、竞买。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确定标底和底价,标底和底价应先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由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和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招标、拍卖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最高投票或应价价格未达到底价的,其招标人、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投票、应价无效,并终止活动。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拍卖人应在十日内将招标、拍卖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办理招标、拍卖事宜。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根据需要,可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