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7〕54号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工商、建设、交通、国土、水务、供电、电信、卫生、教育、药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稽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土地批租,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政府采购项目;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学校教学用品采购、大宗建筑材料采购;
(七)国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