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代理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代理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代理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代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代理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