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工伤医疗期待遇有哪些

  (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一)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六)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