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六十六条又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之外。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适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云南省烟草禄劝县公司诉云南省云南在奥运会前需要建设体育场馆。由于工期很紧,政府作出的涉及奥运场馆建设的房屋拆迁决定若不及时执行,将会影响场馆按时竣工,影响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先行执行。二是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例如,行政机关决定拆除在防洪堤坝上的建筑物,因汛期即将到来,不及时拆除将会影响堤坝的安全。此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先行执行的,法院应当先行执行。三是将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有关医药费、社会保障金的给付案件、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致使原告身体伤害、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等等案件,若不及时给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障金,将使被侵害人无法进行治疗或生活难以维持等情况。法院决定先行执行时,必须做好有关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可以让申请者提供担保,从而保障案件在先行执行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审理,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执行。
注释:
①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
②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③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④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第5页。
出处:《人民司法》(京)2008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