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许可法》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概念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我国通过《烟草专卖法》确定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现专卖管理,并实现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业务的行为。
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系《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行政许可的主体(实施机关)之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此条依法保留了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由《烟草专卖法》设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的规章)、《法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为了将这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从而更加公平地解决违法许可的产生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