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外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执行

  一、国外仲裁裁决如何在国内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我国承认哪些国外仲裁条款?

  1、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2、针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2、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则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