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种罪能不能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有如下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

  2、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数罪并罚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数罪特征

  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2、时间特征

  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3、原则特征

  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