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一)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二)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三)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五)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六)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七)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八)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命令后七日内交付执行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