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的减刑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减刑期间礼拜天当然计算在内。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减刑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