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三)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是抗辩权人进行催告,要求先履行一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