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2、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行使原则;
3、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行使的原则;
4、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原则。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从客观方面: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