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意义是什么

  劳动法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劳动人格是指劳动力之完全人格化的状态,亦即权利客体的劳动力演进至权利主体的地位,劳动力与其所持者的人格完全合一的状态。在非自由劳动的形式下,雇主对劳动有单独支配权。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是一种租赁,称为劳动之租赁,是物之租赁的对称。法国法仍沿袭此观念。至德国民法始改称为雇佣契约。但劳动力依然视为权利客体,而有劳动力之劳动者视为权利主体。产业民主主义蕴含着劳动者参加经营的思想,要使权利客体的劳动力化为主体,而劳动法为这种人格合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优化组合成为可能,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为劳动者通过谈判交涉机制争取更优越的劳动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

  劳动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通过促进就业、举办社会保障事业、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方面的机制,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更加明细的条款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