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摘要: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计件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转化而来的,是变相的计时工资。例如: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的日工资额为3元,每日的产量为10件;而在实行计件工资时,计件单价是按照日工资额除以日产量来确定的,即3元÷10=0.3元。工资形式的差别,并不改变工资的本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刘某等50人是某大型生产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公司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刘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均表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刘某等人遂集体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后的超时工作记录支付其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究竟应如何核算加班费?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在本案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找法小编提醒您:计件工资的构成
员工从事某项工作的单位时间工资标准。
员工从事该项工作时的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要求。
计件单位。(有个人计件、集体计件)
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
计件工资额的具体计算和支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