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性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根据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融资租赁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属于诺成性合同的。

  1、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

  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3、标的物应该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4、它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