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新政

  一、税务总局明确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新政。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务总局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外,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

  《办法》强化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28周和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上夜班或加班。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职务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薪酬调整等方面歧视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此外,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对于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新规明确,有关组织和单位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的投诉和求助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四、《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施行

  《办法》明确,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0人以上劳动者集体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经上级部门批办督办、网络等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湖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此外,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六、云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9月1日起,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七、江西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一类区域1000元/月;二类区域950元/月;三类区域900元/月;四类区域850元/月。

  八、《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施行

  根据《办法》,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