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境外个人捐赠的程序

  第一,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

  第二,证件管理规定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不论是否实行检验检疫管理,应向海关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对其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禁止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其他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凭《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除外)。

  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3)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